《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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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9-28 08:04来源:省经济与信息化厅阅读次数: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能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区域中心企业(站)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条件,从事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贮存转运的大型站点,同时兼具检测以及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等其他功能,原则上一个设区市内设立一家,其中区域中心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可以一企多点。区域中心企业(站)应当能完成本区域范围内退役动力电池回收任务,鼓励远期预留对低速车锂电池的回收利用能力。
区域中心企业(站)除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列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营服务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近一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安徽履责板块;
(三)区域中心企业(站)每个站点单独用于收集贮存的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废旧动力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200吨,同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六)企业组织回收利用前应已完成回收利用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竣工验收投产。
(一)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区域中心企业(站)的建设,在前期培育指导的基础上,遴选影响力大、总实力强的企业重点推荐。各市要最大限度地考虑辖区内退役电池产生量,稳妥有序推进区域中心企业(站)建设,积极给予引导和支持,杜绝一哄而上。
(二)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公司能够通过自建、共建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再生利用企业、汽车拆解企业、检测企业通过参与共建的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原则上不鼓励单纯回收企业。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对标对表完善站点各项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请新申报企业按申报提纲(附件3)编制材料,各设区市上报企业不可以超过2家,请各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初审后于11月11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联合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上报;2021年度筹建企业(附件1)将与本年度新申报企业同批开展现场审核,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指导督促。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后发布年度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名单。
附件:1. 2021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筹建企业(站)
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2、附件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2019年 第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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