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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时发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 厂方称“员工请假了”拒绝赔付并起诉
时间: 2024-10-22 08:49:06 作者: od体育手机网页版

  

男子上班时发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 厂方称“员工请假了”拒绝赔付并起诉

  男子陈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厂方却以“员工请假了,不知道来厂里干啥”为由,不认可工伤认定拒绝赔付并起诉,法院驳回后,厂方又上诉,目前仍没有赔付。

  “出了人命,认定了工伤,想要赔付咋就这么难,这么多程序一步步啥时候能走到头?”陈某的儿子陈先生无奈地说。

  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雅洁丽园林陶瓷工艺厂,陈某上班时晕倒,送医院后去世。

  雅洁丽工艺厂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

  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雅洁丽工艺厂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8日中午,陈先生接到电话,得知父亲上班时晕倒,送到卫生院就诊,“11点40多送去医院,12点半医院就说人救不回来了。”

  陈先生说,他的父亲生前在高要区雅洁丽园林陶瓷工艺厂(以下简称雅洁丽工艺厂)工作。2023年8月,父亲被认定为工伤身亡,但厂方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后,厂方又上诉了。厂方此前只给了8万元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到现在都没有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得知,2023年3月1日,陈某与雅洁丽工艺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工作岗位为进干燥。2023年6月考勤登记表显示,陈某26日、27日一栏分别为“休”,28日一栏为“√”。

  陈先生于2023年7月5日向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要区人社局)提出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7月7日,高要区人社局启动调查,并委托高要区白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白土镇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家属与雅洁丽工艺厂进行调解,会谈结果为:双方就陈某上班期间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一事无异议。同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雅洁丽工艺厂的法定代表人麦某调查的笔录载明:陈某是雅洁丽工艺厂的员工,出事前两天陈某因腰痛休息,出事当天厂长看到陈某才知道陈某来上班了,出事前几分钟曾和陈某聊天,陈某当时在拉货,脸色不是很好,后来听说陈某晕倒。

  2023年7月26日,雅洁丽工艺厂向高要区人社局提交《陈某事故情况说明》,其中载明:陈某于2015年3月1日入职雅洁丽工艺厂,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7时30分,以考勤表记录为准;陈某于2023年6月26日、27日口头向管理人员请假休息,28日早上5点多就去上班了,没有通知管理人员,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干燥室晕倒,经医院抢救后结果为心肌梗死。

  2023年8月8日,高要区人社局向雅洁丽工艺厂厂长李某做出详细的调查,笔录载明,2023年6月28日陈某有上班,其于当日11时30分左右在厂干燥室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8月17日,高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是雅洁丽工艺厂的员工,其于2023年6月28日11时30分许在工艺厂干燥室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至肇庆市高要区白土中心卫生院进行抢救,于2023年6月28日12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陈某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决定书于2023年8月18日分别向雅洁丽工艺厂和陈先生送达。

  雅洁丽工艺厂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9月5日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洁丽工艺厂诉称,高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高要区人社局重新作出死者陈某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为,陈某2023年6月26日、27日口头向雅洁丽工艺厂的管理人员请假休息,没有明确说明何时回厂上班。陈某2023年6月28日上午回到雅洁丽工艺厂没有通知雅洁丽工艺厂的管理人员,雅洁丽工艺厂不清楚陈某回工厂的原因,也不认可陈某当日上午是在上班,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陈某在6月28日上午因为突发心肌梗死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雅洁丽工艺厂的诉讼请求。

  雅洁丽工艺厂不服判决,今年1月6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高要区人社局重新作出陈某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责任认定,理由同一审。

  1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试图向雅洁丽工艺厂了解此事,多次联系此前对接陈先生处理此事的邝姓工作人员,电话均被挂断。记者拨打在天眼查上公开的雅洁丽工艺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麦某手机号,电话提示无人接听。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陈某是雅洁丽工艺厂的员工及陈某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突发疾病是否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陈某于2023年6月28日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根据雅洁丽工艺厂和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进干燥。陈某于2023年6月28日11:30左右在雅洁丽工艺厂的干燥室晕倒,被送往卫生院进行抢救,于当12:30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高要区人社局认定陈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高要区人社局经调查取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陈某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雅洁丽工艺厂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1月8日,高要区人社局对此答辩,请求法院维持之前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要区人社局称,雅洁丽工艺厂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明显在恶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行径恶劣。“上诉人雅洁丽工艺厂提出不认可陈某在事发当天在上班,认为陈某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上诉,涉嫌恶意诉讼逃避责任,行为恶劣。”

  高要区人社局提出,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于雅洁丽工艺厂提出不认可陈某事发当天在上班,认为陈某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陈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完整的证据链。此前调解中,双方对陈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无争议,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标的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雅洁丽工艺厂向高要区人社局提交的2023年6月考勤登记表显示,陈某在2023年6月28日是正常上班。厂方出具的《陈某事故情况说明》,对陈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确认。“陈某在厂里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雅洁丽工艺厂提出的观点只是狡辩行为。”

  高要区人社局认为,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在企业。该厂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事发当天请假,没有证据否定陈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陈某不存在这些情形。

  对于雅洁丽工艺厂提出陈某请假休息去看病,高要区人社局认为,即使26、27日是去医院看病,并不能否定陈某28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的事实。雅洁丽工艺厂提出宿舍与厂区生产车间连在一起,高要区人社局认为与该案无关,根据高要区人社局调查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使对方当事人陷于不利的司法境地,受到不公正判决,从而为己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目的一般表现为: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恶意拖延赔付时间,恶意提起诉讼、上诉、申诉等。具体到本案中,一审败诉后,又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不排除其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涉嫌恶意诉讼。

  赵良善介绍,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恶意诉讼一旦被认定,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倘若雅洁丽工艺厂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将被罚款,其负责人将被司法拘留。倘若雅洁丽工艺厂被认定为涉嫌虚假诉讼罪,雅洁丽工艺厂面临被罚金,其负责人面临刑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